《民法典》中网络侵权制度的新发展

被引:24
作者
徐伟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通知删除; 知道规则;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0.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上已行之多年的规则,又对传统制度作了更新。在法律适用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侵权规则不应再被适用。根据《民法典》,认定合格通知的各项因素应统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两项要件中予以体系化。影响必要措施判断的诸多因素也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两个方面予以体系化。新增的转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都可适用于人身权益领域。《民法典》中反通知的法律后果一改传统,赋予了权利人合理期限的等待期,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民法典》首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错误通知人主张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对善意的错误通知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则预留了解释空间。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犹豫不决不同,《民法典》明确将应当知道规定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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