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

被引:93
作者
龚向和 [1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2]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属性; 数字属性; 数字人权; 法律保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字化时代出现了"生物人"与"信息人"并存的局面,人们的存在形式获得了全新的"数字属性"。这种属性来源于人的社会活动数字化进阶,在数字空间中人的社会关系生成、人格尊严维护及个人价值实现都是通过信息、数据与代码进行描绘、表达与建构的,是其社会属性数字化流变的结果。人的"数字属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一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确立数字人权的法律权利形态,构建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升级的传统权利与生成的新型权利的二元并存架构;二是以数字人权为依据构建由个人义务、科技企业义务与国家义务构成的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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