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范围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2
作者
夏娇
机构
[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质押; 未来应收账款; 收费权;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1.35.05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281 [银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228条上,承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相比之前有了重大突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同时也把未来的金钱债权和收费权列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扩大了应收账款的内涵。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不应该包括不动产收费权,对未来应收账款设质也应作出一定限制,同时应把应收账款收益纳入可质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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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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