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被引:12
作者
马占军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
仲裁效力认定; 书面形式; 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司法解释;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8.03.030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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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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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赵秀文著,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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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宋连斌著, 2000
[3]  
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英)施米托夫(Schmitthoff’s, 1993
[4]  
"The requirement of a written formfor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When‘written’means‘oral’ .2 Laudau. 16th ICCA Congress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