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

被引:21
作者
罗培新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长期合同; 合同缝隙; 公司法规则的属性; 司法介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新《公司法》在拓宽了任意性规范适用范围的同时,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以期将公司自治增强之后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委诸司法裁判。然而,部分公司法规则属性的模糊不清,以及公司长期合同固有的合意缺陷,使得司法在履行“解读公司法则”和“弥补合同缝隙”职责之时面临诸多困境。司法必须超越法条的字意、而从法条的根本属性来解读公司法规则。应当允许公司参与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公司法规则。与此同时,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境,还必须避免司法的“合同漏洞补充”异化为变相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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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H.Easterbrook);(美)丹尼尔·费希尔(DanielR.Fischel)原著;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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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自由.[M].(美)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ionFriedman)著;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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