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

被引:25
作者
陈柏峰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宜黄事件; 传媒监督权; 法治; 中立立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2.01.001
中图分类号
G206 [传播理论];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50302 ; 030106 ;
摘要
"宜黄事件"是一起因传媒监督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对该起事件的调研及对相关新闻内容的梳理表明,其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存在瑕疵,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因此,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这与传媒介入的特性有关,更与传媒追求商业利益的倾向有关。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响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承担公共表达职能的传媒,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价值的维系纽带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约,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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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7 / 41+176 +176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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