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保全案外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1
作者
王健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 抵押权; 说明义务; 人民法院; 释明义务; 动产抵押; 临时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 被申请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问题提出——由一件动产保全案例说起2011年,四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张××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向矿业公司供应煤炭,并在合同第5条中特别约定"当期仍没有发完的白煤,其所有权归矿业公司所有",矿业公司依约完全支付了货款,张××将该货款购买的约800余吨白煤存放于宁夏×××煤业有限公司院内,并于双方2012年1月15日再次明确了该批煤炭所有权属于矿业公司。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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