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

被引:66
作者
王钢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诈骗罪; 认识错误; 财产处分; 财产损失;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10.018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4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虚构事实或者歪曲真相,或者是不作为地隐瞒事实,并由此引起或维持了被害人或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意味着被害人或受骗人在知道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自愿处分了财产,并由此直接造成了财产的减损。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则应当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出发,借助客观的经济标准比较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状态。例外情况下也应当承认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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