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了“城中村”的浅层涵义及其本质,认为“城中村”已经演化为“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廉租房的低收入社区”,仅考虑村民的改造措施是不妥当的。通过“城中村”和贫民窟的比较研究发现,“城中村”是有序的、自组织的“类单位制”的社会经济运行系统,这不同于以非法、无序、暂时性、社会职能缺失为基本特征的贫民窟,因而不能够采取类似于处理贫民窟的改造模式。城市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应当是不谋“城中村”的区位利益,只为身为弱势群体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居住质量谋福利。在此基础上,“自我原位塑造”,即“在原有区位上由村民或村集体改造自身(但以留存乃至扩大出租屋经济为前提)”是目前的可行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