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之辩

被引:18
作者
司马航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用户数据; 个人信息; 知识产权; 稀缺性; 独创性;
D O I
10.19685/j.cnki.cn11-2922/n.2019.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的法律定性一直存疑,现存研究偏向于将数据进行财产化处理,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事实上,数据并非良好的研究主题,其包容性和内部复杂性远超预期。近年来,以"微博诉脉脉"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纠纷最终指向的是数据的一个子类型——用户数据。用户数据连接着个人信息与企业利益,是数据族群中性质最为复杂、纠纷最为频发的种类。对此,学者多以个人信息作为研究对象,企图以人格权法与物权法思维解决用户数据问题。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并非绝对等同,用户数据基于其非物质性等独特属性,与知识产权存在多维度的性质共通,知识产权也因此成为规制用户数据最便捷、最现实的选择方案。然而用户数据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仍存在着财产稀缺性、作品独创性的理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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