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核心所在。农民组织化和发展合作经济是以“行为主体”的一定素质为前提的,即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而这一前提的获得,是需要确立农民在经济市场化过程的市场主体地位,促使其个体主体的“主体性自由”的实现。为此,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进行制度安排时应遵循的理念是:市场机制和政府适度干预并重;理顺现行农村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对农业经济支持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重。也只有这样才能给农民组织化营造一种自主性的空间,而且这也是农民理性由传统“生存理性”转向现代“发展理性”的内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