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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认定——由华夏树人诉优酷网案着手
被引:7
作者:
芮松艳
机构: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视频;
信息网络传播;
存储空间;
主观过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内容上的审核,或进行了内容上的改变,则其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否则,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只有在网站经营者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须承担赔偿责任。除一些特定情形外,对于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的认定,须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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