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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中经济处罚约定的规制
被引:8
作者
:
陈永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陈永蓉
[
1
]
李江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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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防信息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
李江红
[
2
]
机构
:
[1]
华中师范大学
[2]
国防信息学院
来源
:
理论与改革
|
2015年
/ 05期
关键词
:
村规民约;
经济处罚;
村民自治;
D O I
:
10.13553/j.cnki.llygg.2015.05.033
中图分类号
: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
0302 ;
摘要
:
基于社会权力的内在要求、全体村民的权利让渡以及村民自治的应然逻辑,村规民约规定经济处罚是农村治理之所需。村规民约中的经济处罚,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因地制宜约定并授权村委会执行,它既不同于国家处罚的强制性,也不同于民事惩罚赔偿的自愿性,而是具有社会自治的合意性。通过有机契合国家法、合理确定处罚事由与标准,自治性经济处罚具有制度治理等价值。当然,需进一步规范村委会的经济处罚执行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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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1 / 15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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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费孝通著,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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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规民约的效力基础[J]. 吕廷君. 民间法.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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