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名誉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该当何责?——“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被引:14
作者
王眉
机构
[1] 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
关键词
博客; 名誉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
D O I
10.13495/j.cnki.cjjc.2007.01.015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认定这一问题上主要提出过三种原则:疏忽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或者有条件的免责。我国相关的规章条例和司法实践都倾向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适用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较好地平衡了网上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但也存在着可能的缺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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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The History and Economics of ISP Liability for Third Party Content. Matthew Schruers. Virginia Law Review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