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兼析我国首例信托诉讼判决之得失

被引:19
作者
高凌云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收益权信托; 结构性融资; 资产证券化; 金融信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3 ;
摘要
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取决于作为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是否确定。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以"收益权信托"命名的信托,其涉及的信托财产若被界定为收益权,则多因不确定而无效。然而,在以"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中所涉收益权信托为代表的信托中,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还包括基础资产本身,因此,信托财产具备确定性。这类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取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之归属。虽然我国信托法并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但是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实质上为担保贷款,交易可能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只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才是商事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转移使信托公司取得权利,然后通过超额担保的增信,使投资人得到保护,因而交易本身不需要抵押担保,只要有基本的信托登记即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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