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或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人在个人收益达不到其预期收益时,就会出现挥霍、贪污、作弊或偷懒等“败德”行为。为了解决这种代理人问题,就要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合理完善的激励机制。因此,解决校长代理人问题的核心就转化为如何激励校长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实现激励相容。根据管理激励理论和制度激励理论,在管理激励的基本保障下,发挥制度激励对校长的长效激励作用,是完善国家或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合理解决校长的代理人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