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基础设施,极易遭受他国上游补贴调查。为防范此类风险,中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应将基础设施分为"一般基础设施"和"非一般基础设施",并分别寻求相关补贴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之下的完全豁免和有限豁免。而在风险发生之后,中国应以上游补贴调查的启动和判断标准作为抗辩思路并具体主张:第一,调查启动应满足"合理理由"标准;第二,争议所涉基础设施所获补贴仅包括有限种类的国内补贴且应构成专向性;第三,必须"证明"而不可"推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终商品获得了竞争性利益且应构成专向性;第四,争议所涉基础设施补贴占最终商品的生产成本符合"显著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