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

被引:48
作者
金可可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物权性; 绝对效力; 债权性; 债权物权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预告登记所保障的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经保障后的此项债权请求权则被赋予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这种物权效力在此体现为物权的绝对效力,具体包括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或继受保护、诉讼保护以及对抗破产及强制执行的能力。但由于支配性之缺乏及其从属性,预告登记始终保持着债权性。预告登记属于“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种类型。
引用
收藏
页码:108 / 120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 [J].
李锡鹤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03) :25-29
[2]  
法学方法论[M]. 商务印书馆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
[3]  
中国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3
[4]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
[5]  
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ManfredWolf)著, 2002
[6]  
民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