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论

被引:121
作者
徐显明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生存权保障; 生存; 人格权;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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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划分了生存权概念形成的四个阶段:作为思想萌芽的生存权、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社会权形式及其定型化。作者认为,随着生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实现方式所发生的变化以及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生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人并由国家全面干预经济而得到保障。当代生存权则正向着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方向发展。生存权的保障原理在于,以请求权形态表现的生存权最终要求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使其在法律上和物质条件上向生存权主体提供双重支持。最后,文章探讨了生存权的几个理论问题:在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运动中生存权产生的必然性,两种生存权的差异,生存权对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发生的强制效力,国家应确立的满足公民生存请求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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