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被引:29
作者
刘剑文
熊伟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讲师在职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预算法; 委员会; 预算调整; 预算审批权; 预算; 财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一、廓清预算审批权范围,明确预算修正权归属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一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深切体会集中编制总预算的必要,1921年国会主动让出了预算提案权,自此一直由总统把持。所以目前不同体制之间关于预算审批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部门所提预算案的修正权的有无、大小及行使方式。
引用
收藏
页码:52 / 5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政府预算.[M].包丽萍等编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立法法研究.[M].李步云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3]  
商务国际惯例总览.[M].于中一等主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4]  
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M].孙开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