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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的转让、抵押与继承
被引:2
作者
:
马永政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地矿部地勘司
马永政
机构
:
[1]
地矿部地勘司
来源
:
中国地质
|
1994年
/ 05期
关键词
:
矿业权市场;
地勘企业;
经营者;
矿山;
矿业法;
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
采矿权转让;
矿产资源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426.11 [];
学科分类号
:
020205 ;
0202 ;
摘要
:
<正>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主体的矿业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抵押、继承.而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相差甚远.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迫切需要研究矿业权的有关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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