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矿业权的转让、抵押与继承

被引:2
作者
马永政
机构
[1] 地矿部地勘司
关键词
矿业权市场; 地勘企业; 经营者; 矿山; 矿业法; 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 采矿权转让; 矿产资源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26.11 [];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0202 ;
摘要
<正>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主体的矿业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抵押、继承.而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相差甚远.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迫切需要研究矿业权的有关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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