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分野——对我国“自然资源国有”的一种解释

被引:33
作者
肖泽晟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有财产; 社会公共财产; 国家私产; 自然资源; 公物;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7.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成为《物权法》第4条规定的国家物权的客体。应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将其区分为社会公共财产和国家私产。前者直接服务于某些公共用途,任何个人都享有按其公共用途加以使用的非排他性权利,而政府则无权随意处置其用途或利用其获得收入。后者即具有私人财产性质的政府财产,国家对这类财产享有排他性的法人财产权,基本上应适用民法规范。对国有财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保障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自由和自主,限制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财产获得收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32 / 3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J].
康纪田 .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01) :110-112
[2]   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J].
肖泽晟 .
行政法学研究, 2003, (03) :29-35
[3]  
政治思想导读.[M].(英)彼得·斯特克(PeterStirk);(英)大卫·韦戈尔(DavidWeigal)著;舒小昀;李霞;赵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4]  
财产的神话.[M].(美)克里斯特曼(JohnChristman)著;张绍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5]  
行政法.[M].(德)汉斯·J.沃尔夫(HansJ.Wolff)等著;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3,
[6]  
罗马私法导论.[M].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  
财产与自由.[M].(美)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on)著;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8]  
法国行政法.[M].[法]古斯塔夫·佩泽尔(GustavePeiser)[撰写];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
[9]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汪劲著;.法律出版社.2000,
[10]  
行政法与公法精要.[M].(法)莫里斯·奥里乌(MauriceHauriou)著;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