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与公共选择——兼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

被引:14
作者
胡洪曙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农村; 公共选择;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D O I
10.19477/j.cnki.11-1077/f.2007.02.011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F812.8 [农村财政];
学科分类号
0302 ; 020203 ;
摘要
<正>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是指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自治实现的具体形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社区的居民,客体是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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