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息安全法的本位价值、影响及任务

被引:4
作者
马民虎 [1 ]
李江鸿 [2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系
[2] 长安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信息安全; 法律价值; 科学发展观;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自于对社会利益的关怀,其目的是通过立法控制甚至消除来自信息化对社会利益的威胁;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利益并非总是与社会利益相对立,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必须照顾合理的个人利益,以适合时代的正义观念。面对市场主体追逐高额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情势,信息安全法需要更多地采用传统公法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对信息安全问题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协调,倡导公众参与的安全文化观,并依此构建我国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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