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权利的地位、内涵和特征

被引:4
作者
征汉年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关键词
习惯; 权利; 特征; 法律化;
D O I
10.19327/j.cnki.zuaxb.1009-1750.2005.05.017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权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就以一种自发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原始习惯权利作为权利最初表现形式,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平等性与差别性、自发性和应当性的统一。习惯权利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承继性,获得了民众的认同。事实上,民事和商事的法律规范中有许多内容就是从习惯权利产生的。法律制度越发达,习惯权利法律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真正以习惯权利形式存在的残余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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