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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专有出版权”
被引:9
作者
:
许春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许春明
机构
:
来源
:
知识产权
|
2002年
/ 05期
关键词
:
出版权;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
图书;
行政;
合同约定;
版权;
著作权所有人;
出版物;
出版合同;
版权许可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之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新《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专有出版权”的涵义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出版权”的涵义作出界定。讨论、研究“专有出版权”问题,首先必须界定其法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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