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研究

被引:38
作者
张龙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 智能网联汽车;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8.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引发了既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的热论。较于传统道路交通事故而言,自动驾驶技术参与道路交通仅仅引发了汽车生产者和人类驾驶者共担注意义务、共享机动车支配力的事实,并未从根本上突破既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在L1—L3层级的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中,遇险而系统未能及时发出请求或告知人类驾驶者时,汽车生产者和人类驾驶者构成以累积因果关系呈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引发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遇险而系统已经及时发出请求或告知人类驾驶者后,人类驾驶者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在L4—L5层级的自动驾驶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生产者完全掌握机动车运行支配,彻底取代人类驾驶者,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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