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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性成果”的条件——对若干起典型案例的分析
被引:13
作者
:
邵建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邵建东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
2006年
/ 01期
关键词
:
经营性成果;
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已经普遍接受了一般条款,司法机关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了多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行为人不当地利用了他人的经营性成果。司法机关保护经营性成果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经营性成果必须符合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等几个条件。只有在存在特别的不正当竞争情节时,才可例外地适用一般条款,认定模仿和利用他人经营性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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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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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M].王源扩等著;.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
[2]
经济法学.[M].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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