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的公益原则及其限度

被引:7
作者
李会
房震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公民权利; 限制; 公益性原则; 公民权; 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机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公共权力是整个社会权力系统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权力体系。其影响力集中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上。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干预是否应该有根据,其根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公共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根据中,公共利益是最主要的一个,也是现代政治理论与法律理论中讨论最多的一个。本文在分析公共利益的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公共利益只能是公共权力的多个目标之一,而不能是公共权力的唯一目标;公共权力必须服务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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