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

被引:100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法人; 诉讼时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很大提高,基本上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建议删除草案第6条第2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建议保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和第3款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建议恢复室内稿关于营利性法人决议无效及撤销的规定,并相应增加关于捐助法人决议无效的规定。债权发生原因中,建议删除单方允诺。建议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5年,增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年诉讼时效期间,并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则。
引用
收藏
页码:5 / 24
页数:20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