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3
作者
杜华才
黄继章
机构
[1]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2]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罗定
[3] 广东罗定
关键词
肖像; 肖像权; 形象权; 肖像作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刘翔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就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以重构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竞合,应该平等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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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04)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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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
杨明宇 .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03) :111-118
[4]  
民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魏振瀛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