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

被引:32
作者
孙那 [1 ,2 ]
机构
[1]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2] 腾讯研究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拟制人格;
D O I
10.19393/j.cnki.cn11-1537/g2.2017.12.00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目前,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已从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等领域逐渐应用到文学、艺术等领域。人工智能正在从"弱人工智能阶段"向"强人工智能阶段"发展,而对人类独立"意识"判断的可量化标准也在不断深化。因此,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否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及其保护路径问题的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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