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

被引:68
作者
陈云良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医疗服务; 拟制公共产品; 基本医疗服务法; 基本医疗服务请求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2.001
中图分类号
R197.1 [医疗服务制度];
学科分类号
1004 ; 120402 ;
摘要
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公民保障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之成为"拟制公共产品"。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不宜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的立法模式是不适宜的,应当单独出台《基本医疗服务法》。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设施、基本医疗服务人力。公民的医疗服务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救济,医疗服务请求诉讼的类型属于行政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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