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以日本的部分社会论为中心

被引:7
作者
刘风景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关键词
部分社会; 审判权范围; 人权; 法官; 判例;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03.028
中图分类号
D93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部分社会论是日本的法官们为界定审判权的范围,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工具,其理论基础是“有社会,就有法”的法社会学观点。“部分社会”内部发生的纷争,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应依据团体内部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审判权不宜介入。但实际上,日本各级法院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时,并非简单地固守部分社会论,有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团体自律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思维方式上,部分社会论首先认定不属于审判权对象的事项,从而间接地确定审判权的对象。部分社会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从宪政的高度,明确“案件”、“审判权”的含义;根据审判权属性,选择理想的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以强化说理为着眼点,提高审判水平;以审判为中心,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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