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制定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

被引:10
作者
陈传夫 [1 ]
黄璇 [2 ]
吴钢 [1 ]
机构
[1]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2] TüV南德意志集团深圳分公司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政府信息资源; 增值利用; 立法目标; 立法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G203 [信息资源及其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402 ;
摘要
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累积了海量的信息资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政府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利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经济意义,也是政府信息功能的重要延伸。法律保障是建立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制度的关键。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对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程序、保障与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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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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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共享关键技术.[M].李晓波等; 著.地质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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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年鉴.[M].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协会编;王长胜主编;.《中国信息年鉴》期刊社.2005,
[3]  
中国信息年鉴.[M].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协会编;.中国信息年鉴期刊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