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被引:35
作者
蔡立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成员权; 物权合同;
D O I
10.15939/j.jujsse.2007.03.02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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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欣欣 .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1) :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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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02, (04) :54-58
[5]  
中国物权法原理[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4
[6]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