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下统一证明标准之反思

被引:33
作者
杨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统一证明标准; 证据要求; 审判中心;
D O I
10.15939/j.jujsse.2016.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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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4 / 143+191 +191-192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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