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甲玉案"判决是我国对被遗忘权保护的首次正式回应,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学界和域外立法逐渐开始认同,被遗忘权实质是信息删除,其价值追求在于信息自决。该判决将被遗忘权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人格利益,这是现阶段较为妥适的选择。信息主体并非有权删除由他人控制的全部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保护需要相对确定的标准。该判决中提出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虽然可行,但过于宏观,应当运用"四阶"比例原则对其进行内在逻辑的梳理。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选择性借鉴欧盟2016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被遗忘权条款,以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删除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