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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重构
被引:2
作者
:
王冬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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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王冬
[
1
]
刘爽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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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刘爽
[
2
]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
西南金融
|
2008年
/ 11期
关键词
:
银行业监督管理;
证监会;
保监会;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检视我国2003年以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共同构成的金融监管格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又于2004年6月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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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1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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