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被引:97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完善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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