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

被引:59
作者
谢立斌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人的尊严; 人格尊严; 主体地位;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德国基本法正文开篇即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禁止将人作为客体;中国宪法则在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学界一般将其理解为对公民人格的保护,即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在中德比较宪法框架内重新解释人格尊严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人格尊严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作为具有独立自由意志的主体而享有的、得到尊重的权利。国家不仅承担了不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消极义务,还应当履行予以保护的积极义务。与人的尊严构成德国宪法上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的情况不同,人格尊严目前只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尚不构成一项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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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 [J].
林来梵 .
浙江社会科学, 2008, (03) :47-5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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