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

被引:52
作者
陈景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关键词
法律与社会科学; 中国; 客观; 应然与实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与社会科学运用的方法论,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三个部分:由"中国概念"带来的中国法律实践特殊化的效果,由"价值中立"获取的客观描述中国特殊实践得以形成的所有要素,以及由"实然推导应然"揭示出中国实践真正遵行的非国家法(习惯法)。正是在这三个方面的指引下,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试图给出有关"中国法律实践"的最恰当的解释和说明。不过,由于所有类型的"中国概念"均不具备使得中国实践特殊性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能力、由于所有描述中国实践的努力必然会运用价值判断、由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相互推导,所以,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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