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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
被引:10
作者
:
曹思源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北京
曹思源
机构
:
[1]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北京
来源
:
开放时代
|
1999年
/ 01期
关键词
:
破产法;
银行;
债务人;
破产界限;
法院;
债权人;
经济法;
金融机构;
破产原因;
司法机关;
放债人;
破产欺诈行为;
破产程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具有诸多历史局限性,其全面修改已势在必行。从破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破产法的修改工作需要重点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范围、破产界限、法院管辖范围等八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具体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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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3 / 9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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