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被引:44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先买权; 形成权; 合同成立; 双重买卖; 预告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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