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调解”机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以荷兰的调解制度为借鉴

被引:4
作者
徐亚文 [1 ]
邓珊珊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调解”机制; 荷兰经验; 中立第三方;
D O I
10.19624/j.cnki.cn42-1005/c.2012.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社会制度资源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三效合一"。但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主导、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的倾向。荷兰早期的政府调解没有使荷兰建立有效的调解制度,二战后荷兰废除了政府调解制度,政府从积极主动的调解者转变为在理论上提供准备和论证者。我们应该从荷兰的经验中得到相应启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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