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意不为首

被引:10
作者
周光权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意提起; 教唆犯; 刑法客观主义; 从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实务中,提起犯意的共同犯罪人大体上没有例外地被作为主犯看待。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认识,继承了"造意为首"的理念,有其法制史上的渊源,但是,这一流行观点值得商榷。如果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肯定共犯从属性说,并在共同犯罪人作用的评价上采取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顺序,对于提起犯意的人,十之八九都应该评价为从犯,只有在造意后又着手实行、针对未成年人提起犯意、为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造意等并不多见的场合,才有成立主犯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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