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论与公序良俗的界分

被引:18
作者
张钦昱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 转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在《民法典》、其他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混用,运用缺乏规律,亟待界分。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均存在"秩序"和"道德"元素。公共利益中的秩序由外力干预形成,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序良俗中的秩序由市民自发形成,是一种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道德观。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源起证明了它与私法格格不入,需要借由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维护。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奴婢,在私法疆域发挥效用。即使赋予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以丰富权利,公共利益也因缺乏天然的维权主体、难以启动维权程序、利益实现机制软弱耗时,在民法框架下无法得到妥善维护。应在划分利益主体、客体和内容,厘清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基础上,将自发形成、自行演变、自力实施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替换为公序良俗,取代以消极限制为手段的私法权利,并在其他公共利益条款中采取转致适用的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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