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应有法律主体资格吗?

被引:25
作者
成素梅 [1 ]
高诗宇 [2 ]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2]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法律主体; 法律人格; 分布式智能;
D O I
10.15896/j.xjtuskxb.202001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242.6 [智能机器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摘要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工具通常被当作是无任何自主性的人造物来对待,然而,这种法律体系在解决由智能机器人带来的法律问题时会陷入困境。智能机器人具有学习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它们拥有的"智能"是一种分布式的"涌现的智能"。它们已经不能再被当作纯粹的工具来对待,而是成为介于工具与人类之间的一类新型实体,应该赋予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在实践中,如何把多元的理论探索有效地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应用,还有各种棘手问题需要解决。赋予机器人适当的法律人格,既不意味着把机器人完全当作人来看待,也不意味着人们从此可以不再对机器人的行动负有任何责任。从哲学上来看,提出新的法律人格理论和为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进一步澄清人格和人性等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澄清机器人人格的限度等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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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ABILITY FOR DISTRIBUT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J] .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 199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