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被引:33
作者
王锴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国家补偿; 有限度的无过错责任; 特别牺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1 [行政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取消了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这一重大修改既使《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宪法》第41条第3款相一致,也为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契机。国家赔偿责任应在《宪法》第41条第3款的统率下,建立以《国家赔偿法》为主的公法赔偿责任和以《民法通则》为主的私法赔偿责任。国家补偿责任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立法,建立起涵盖特别牺牲补偿责任和衡平补偿责任、财产权损失补偿和非财产性权利损失补偿的补偿体系。最终在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的基础上,联系其他的公法请求权基础,构建起我国的国家公法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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