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美以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架比较(上)

被引:12
作者
刘燕斌
赵永生
机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教育; 德国; 投保人; 日元; 收入; 医学教育; 本位币; 财政管理; 护理保险法; 保费; 保险费; 医疗保险基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41 [世界保险业];
学科分类号
120404 ; 020204 ;
摘要
<正>目前,在发达国家中,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属于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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